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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問與答  

如果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那麼這些公民越過了什麼界線「變成」刁民?作為一個準公民記者,我企圖從他們個人(工作上的)特質與環境互動的角度切入,刁民們的犯罪(?)細節並不是本篇的重點。


從告警察的紀錄片工作者陳育青談起

公民記者就是冒充記者?  

2008年10月4日,他其實只是尋常的到圓山飯店找朋友,但意外撞見陳雲林來台群眾抗爭的現場。作為一個紀錄片工作者的習慣,拿出隨身的DV做拍攝與紀錄毫不稀奇。原本這樣行為的立場是中性的,卻在警察不合理的盤查、歧視、恫嚇之下變了調。根據自由主義的傳統,T.H.Marshall曾提出三項當代公民資格權利的基本要素,第一項就是公民權,也就是確保社會共同體成員的的個體自由所必須享有的權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論自由、思想自由、信仰自由、擁有財產、締結契約和受正義對待等得權利,而它們是藉由「司法體系」來保障。上述的公民權內涵也被中華民國憲法所採納。因此根據憲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從陳育青的個案中,警察對人們公民權的無知或是漠視,不僅侵犯了人民的權利,也違反憲法第二十四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陳育青告警察,確有所本,然而到目前為止得到的結果都是敗訴。如果公民權確實由司法系統來保障,那麼究竟我們的司法系統在這樣的一個案件中,想要或已經扮演了什麼角色呢?而在這場沒有檢察官與法官的公民記者會中,陳育青的確展現了一個紀錄片工作者的特質:保持一定理性的距離,陳述一件挑戰群眾思考的事。這並不是要煽動一群集體的情感或抗爭(但確實影響了我對這個案子的心證),而是帶著入世的熱情與理想,在一個看似偶然地與社會公器的對峙中,帶著群眾就不同的戰鬥位置(這位置也可能是對方的),在「我控訴」地抉擇下,請台灣不要忘記,這看似偶然地必然。


充滿反動意識的工運工作者,選擇進入體制內的囚牢服役——談周佳君

周佳君,人民民主陣線士林工作站主任,刁民二號  

在我們進入記者會前,在報到的地方都領到一份信函的影本,也就是從事工運已經長達二十年的周佳君,在20107月到台北土城看守所服刑前,寫給「各位朋友」的一封信。她被告的原因說起來很單純,就是20091230日在國民黨部前對黨部丟牛糞,很不巧的該黨主席馬英九的座車出現,所以也順便對它丟了兩次牛糞——但因為她不是擲鐵餅或是推鉛球的高手,所以兩次都沒有成功的讓牛糞砸到車上。只是因為這樣的行為已經足以讓他上法院甚至最後被判刑拘役20天。詳細的犯罪被起訴內容在此亦不詳述,而且被起訴的要素據說也不是因為牛糞的關係(牛糞何辜),而是我個人認為才真的應該被抓去關的集會遊行法。(所以可以一人一信請檢察官起訴集遊法嗎?它很明顯違憲耶,而且隨便舉證都一堆,又不像笨笨的台塑六輕告莊秉潔教授的案子~)回到原來的主題,讓我印象深刻的部份是,作為一個工運工作者,在台灣這種偽資本主義自由市場的體制下,如果沒有不斷反省的思考與作為,很容易就被政府組織軟土深掘吃乾抹淨。在全產總組織逐漸變質的現實狀況下,團結工聯由此而來。也因為台灣已經不可能轉型為社會主義的市場模式,於是勞工運動的組織、訴求和每次行動強度的計算,以及其帶領者的特質,和其他社會運動工作者的特質幾乎大多會有顯著的不同,最大的不同,是強悍,非常強悍。從十年前有過一面之緣而在2007年過世的台灣工運史上最重要的領導者曾茂興(他也是台灣工運史上第一個被抓去關的工運者)、不知道為什麼常常在不同情境下遇見他的鄭村棋,到當天看到的周佳君,也許是他們從事的工作與他們面對的環境塑造了他們的樣子,或是他們本身的性格特質使他們能夠在工運界生存下來。他們所生活與工作的場域和我們有高度的一致性但卻也有高度的特殊性——永遠看到體制中(或體制造成)的弱勢者;永遠看到權力傾斜的走勢並且不向權力妥協(因此勞資協商的破局不會是偶然——當勞委會介入時更是如此)。這樣子的矛盾使得人在環境中(People are in The Environment.)必然的會產生質變,而我相信可以樂觀的看待更為進步的那一面,尤其是,當我們選擇丟的是牛糞而不是豬頭。


看似真正誤入叢林的小白兔——談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與當代漂泊協會執委郭盈靖

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刁民三號  

對比上一個刁民周佳君的強悍,當我看到林欣怡講話的時候,我內心不由得浮出「天啊,這簡直就是小白兔啊!」這樣的念頭。但當我想到「這可是廢死聯盟的執行長,那個在2010430日台灣重啟死刑後在法務部門口聲淚俱下地控訴著的林欣怡耶!」於是當她說起她的案子的時候,我無法把她當作小白兔看待了廢死聯盟被控偽造文書案始末不是本文關心的重點,值得注意的是偵查不公開的原則在這個案子裡幾乎蕩然無存,媒體幾乎隨時在follow這個案子的最新發展,彷彿整個社會輿論都在等待(或期待?)廢死聯盟犯錯並為此而付出代價。然而當這個「偽」偽造文書案最後暫時是以檢察官行政簽結坐收時,又有多少人為此而喟嘆不已呢?我不知道。只是彷彿兩年之後,當初那個哭倒在法務部門口的林欣怡(那個畫面實在太令人印象深刻),就這樣站在我面前,既不強悍,也沒有什麼距離,但是有毫不保留的熱情與理想性。她是一個NPO的執行長,但更像上課時坐在我的旁邊,提醒我上週老師講課講到哪裡的,那個我不認識的善良的同學。

當代漂泊協會執委郭盈靖,刁民四號(站立者)  

再對比林欣怡的知名度,郭盈靖的樣子,不只是誤入叢林的小白兔而已,而且還很徬徨無助,我是指看起來。當她戴上黑色口罩,經常性說著「基於偵查不公開的原則,所以對於案情我不能說太多……」這一類的話時,我想,這可不是無助的小白兔會顛三倒四地講的話。再者,很顯然她依舊比較想把焦點放在對遊民撒水這樣的社會議題上,在2011年12月24日當代漂泊協會公佈影片,對市議員無法苦民所苦的確提出了一些控訴,但更多的是想引起公眾對遊民的公共議題、社會政策與福利服務提供的討論。只是,很不幸的,媒體幾乎必然的失焦、引發輿論失控,對比當天郭盈靖的似乎欲言又止,這樣的結果的確很讓人失望,甚至是有口難言。她說話的樣子,就像法庭內的一肚子苦水(是不是冤屈我不知道)的被告,就算在法院裡沒有偵查不公開的問題,但在那樣的情境下,她究竟能說些什麼?還有,怎麼說?誰會聽?以及,誰又願意聽呢?


我們在這樣的處境下,看見兩個訟棍(這是張娟芬說的,我覺得這個形容不錯)——簡單觀察李明芝律師與翁國彥律師

訟棍(?)一號,李明芝律師 誰的遊戲規則?  

這兩位律師身上所帶著的特質是相當不同的。律師原本是一個協助者甚至可以是旁觀者的角色去觀察整個事件的走向,由於李明芝同時參與大埔事件的抗爭加上處理文林苑守護王家的學生被丟包的事件,使得在這個無檢察官和法官在場的公民記者會上,她的律師身份被沖淡了,很直接、強烈而且有條理地從法律和行政的角度解釋並質疑現在的制度,比起其他四位被官告以及和告官的刁民,她的刁民指數幾乎是有過之而無不及。而翁國彥律師的方式卻有些許的不同,除了整理民告官和官告民的不同遊戲規則,他努力的方向更像是「山擋在前,未必要現在去征服它,可以先用迂迴的方式繞過。」這並不是一種妥協,甚至反而有機會建立另一種典範,在衝撞體制的過程中,也可以有不需要嘶吼和流血的方式,即便如此,我們仍然可以達到吶喊而讓整個社會與法界都為之驚動甚至反省的效果。


後記

行前準備  

在準備參與刁民上法院的座談會前,我事先看了一些與法庭相關的電影,包括「驚悚」、「失控的陪審團」,與歧視有關的「捍衛正義」、「費城」(現在想來其實應該還要多加一部「控訴」,只是我之前沒有特別想到),以及「鐵幕疑雲」。我也事先蒐集了一些與刁民和訟棍的案件相關的資料。因為電影的娛樂性(?)所以我都看完了。但當我在查閱這些資料時,我的腦袋突然迸出一個念頭:這樣做,會不會讓我在現場看到這些刁民時,我先想到和注意到的會是它們的案件內容與細節,而無法認真的觀察這個「人」在這樣的過程中所展現的力量與呈現的模樣?當一個人向他人敘述他所涉入的案件、困境或泥沼時,必然會出現我所蒐集的資料上看不見的部份。我先查閱的這些資料是否會擴大污染了我的心證?我不是法官、不是檢察官、不是律師,我不清楚法律上的專業詞彙,然而這樣的「先天不良」就會讓我無法理解刁民們的處境嗎?在鐵幕疑雲這部影片當中,David Gale第一次見到Bitsey時,說的一段話,讓我不斷地思考反芻:不論我的身份是社工、是公民記者、或者只是一個在法庭在旁聽的民眾,我都應該把他們先視為一個個的「人」,而不是一個法官、一個檢察官、一個律師、或是一個被告,這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延伸(雖然我們大概都知道現實上是怎麼運作的),但也是我最期望自己能做到的部份。那麼,最後,就讓我用電影中的這段話來作為結束吧!

「透過這片玻璃,大家看到的不是一個人,他們看到的是罪行。我不是David Gale,我是殺人兇手、強暴犯,離處決日只有四天。」

「找你(Bitsey Bloom)來是希望人們記得我…記得我的生平和抉擇…以及我如何結束生命。」

最後的最後,我想說,在法庭的攻防戰上,我們能說的是那麼少,那麼片段(郭盈靖的發言方式不就是法庭內一個被告的縮影嗎?)然而如果我們給被告一個可以暢所欲言的機會,讓他面對的是一個比較沒有被污染心證的記者,或者一個也不太懂法律術語的社會工作者(廣義的,而不只是狹義的社工),是否我們將會發現,在法庭內呈現的事實其實已經變形,而真正的事實,我們只能盡可能的靠近,卻永遠無法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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